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,通常情况下不可以再就同一事故提起诉讼需要额外赔偿。依据国内有关法律法规:
第一,《中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规定:“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。”与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:“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合同。”这意味着,在没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可撤销事由的首要条件下,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已达成并履行完毕的赔偿协议。
第二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(法释〔2002〕29号)中提到,依法成立的调解协议具备民事合同性质,若没有无效、可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,应当认定有效并予以实行。
然而,假如赔偿协议存在以下状况,受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协议,并重新倡导赔偿:
1. 欺诈、胁迫:若签订协议时,一方采取欺诈、胁迫方法,致使他们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,受损方可请求撤销(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)。
2. 显失公平:赔偿协议的内容明显不公平,紧急损害受害方合法权益的,受害方也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(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)。
综上所述,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,除非协议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,不然一般不能第三起诉。但,若发现新的损害事实或者原有协议未能涵盖的赔偿项目,受害方可以参考实质状况另行倡导权利。在实质操作中,是不是可以第三起诉还需结合具体状况及司法实践进行断定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